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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春苗栗廠大爆炸 負責人業務過失致死定讞

苗栗長春化工廠三年前發生大爆炸,火勢猛烈,共造成9人受傷送醫,其中1人傷重不治。檢方調查,發現是負責人的疏失造成憾事,依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。最高法院今天判決負責人有期徒刑六個月,同時宣告緩刑兩年確定。

(潘千詩報導)

判決書指出,長春苗栗廠於民國100年11月間為進行工廠鹼化區擴張網改舖花紋板工程,指派副工程師游姓男子擔任負責人,負責工程的勞工安全衛生管理,告知承攬廠商工作環境、危害因素。因游姓男子並沒有告知施作工程的廠商,廠內儲存槽回流管未以水洗或其他方式,將管線內的甲醇及聚醋酸混合物完全淨空,101年3月12日下午2點多,工人在切割、點焊鋼板時,因誤觸回流管線,高溫熱表面引起管內甲醇燃燒,造成大爆炸,6人輕傷、2人重傷,還有1人因嚴重燒灼燒,休克死亡。

台中高分院審酌,游姓男子因疏忽,沒有要求承包廠商採取安全措施,導致爆炸意外,雖然傷者已因和解全部撤告,但死亡部分屬公訴罪,因此依業務過失致死罪,判處有期徒刑6月,宣告緩刑2年,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。

(圖:取自網路)


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長春苗栗廠大爆炸-負責人業務過失致死定讞-032949490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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